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分开
发布时间:2021-01-07 21: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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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25日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上强调,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绝不能混为一谈。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刘文玺在座谈会上表示,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区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重要界限。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阐法释理,形成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共识,坚决防止将非法集资犯罪等同于民间借贷,坚决防止非法集资活动蔓延发展。
据了解,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依据。
“虽然非法集资犯罪总体态势可控,但形势不容乐观。”裴显鼎指出,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前者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后者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